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信仰问题 | |
发布时间: 2017/5/25日 【字体:大 中 小】 | |
作者:王冬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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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约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地区成建制的城市只有97 个,占全国城市的比重只有10% 多一点,也就是说,民族地区的农村占到了民族地区面积的大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相当一部分要落实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积广大的农村。与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的农村相比较,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有其非常显著的特色。除却经济发展较为滞后外,民族地区的农村宗教信仰氛围较为浓厚,信仰宗教的人数较多,宗教的影响较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好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宗教信仰问题,对于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可以说是至关重要。
一、民族地区多有浓郁的宗教信仰传统和氛围
民族地区农村中的宗教信仰与汉族地区农村的宗教信仰相比较,无论从特点到成因、现状都有很大的不同。宗教在民族地区的农村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和民族地区特定的历史人文、周边环境、民族构成、地理位置有着极大的联系。民族地区的宗教与民族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些紧密的联系甚至可以追溯到民族形成之初。民族的形成离不开宗教,这是民族史和宗教史上的事实。在古代民族形成的过程中,共同的宗教信仰强化了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某种宗教的传播和发展对某一民族影响尤为强烈。我国的回族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民族形成后,宗教对民族发展的影响表现为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绝大数民族都信仰过多种宗教。一些民族至今仍处于全民族信仰某一种宗教的阶段。与非少数民族地区相比,信教群众人数要多,信仰程度也更加深刻。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必须面对这种复杂而特殊的民族宗教问题。
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各种宗教的信仰者基本都有一个特点,即信众以老人、妇女为主,信众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这和汉族地区的农村青壮年多外出打工,受城市现代文明的熏陶,宗教信仰较为淡漠的原因有关。老人、妇女成为农村的留守人员,他们(她们) 相对来说文化水平较低,属于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但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具有群众性的特征。即基本上是全民族信仰某一种宗教。不但是老人、妇女信教,青壮年甚至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都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者。宗教在民族地区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宗教不但牵扯着深沉的精神追求,更是牵扯着占人口大多数的信众。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宗教生活和民族生活结合在一起,成了民族习惯的一部分,群众多具有浓厚的宗教感情,形成不易消除的宗教心理。在民族地区的农村,宗教的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体现得非常明显。在这些地方,宗教已经远不是单纯的信仰问题。
二、现阶段民族地区农村宗教信仰的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尚有差距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这就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现阶段民族地区农村宗教活动的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尚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地区宗教派别林立,成为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宗教在民族地区多有悠久的传播历史。在传播过程中,由于自然地理、宗教内部等原因使得各种宗教派别林立的状况在少数民族地区更为明显。宗教派别林立的状况既表现在不同宗教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宗教内部。这种宗派林立的状况给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对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影响较大的伊斯兰教来看,依照传统,每一个穆斯林都有根据自己对教门的理解与认识来决定教派门宦归属的权利,因此各教派门宦也就有了规模与人数的消长变化。门宦教派敏感性强,它有强大的社会群体影响,对待某个门宦教派宗教信仰的态度,常常被看作是对待这个民族的态度。对此,不信教的人或不信仰这个门宦的人很难有深刻的体验和理解,而任何忽视这种感情的言行都会直接和间接引起不良的后果。此外,门宦的内聚性也极强,由于历史上受民族压迫、歧视的原因,教派门宦都有很强的内聚性和排他性。教派、门宦之间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和谐共存已成为各教派、门宦关系的主流。但是问题还是有所存在。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宗教内部矛盾发生率高,偶尔还有规模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威胁,也当然地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争夺“三权”,即争夺教权,争夺清真寺、拱北的管理权,争夺清真寺、拱北的财产支配权。在某些民族地区的基督教内部也是宗派矛盾复杂,派别林立,这些派系互不认可。有的教派在受了排挤之后就不愿意联合礼拜,把一部分信众拉出自行聚会进行活动,成为所谓的“家庭教会”,从而给政府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些地区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影响到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秩序。一些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或者宗教知识欠缺,非法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违反宗教活动法规与条例,滥建宗教活动场或豪华装修清真寺、不经登记与备案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唆使信徒不领结婚证而以念“尼坎哈”的形式结婚;鼓动不满十八岁的成人进入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私办地下经文班、私带地下学经人员;不依传统仪规举行宗教活动;向信众进行宗教摊派等。在一些受民间宗教或原始宗教影响较大的少数民族地区,迷信活动时时沉渣泛起,或者与宗教信仰交织在一起。近年来,邪教也在民族地区谋取发展的地盘,以开展活动之机聚敛财富与政治资本。这些非法宗教活动增强了宗教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如果管理不当或者任其发展,有可能发展成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影响到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稳定。
一些地区打着宗教旗号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和分裂祖国的勾当,对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构成威胁。在我国边疆一些地区,打着宗教旗号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和分裂祖国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非法宗教活动在各宗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以存在于伊斯兰教的非法宗教活动最为突出。”[1]这些非法宗教活动表现形式很多,但危害最大的莫过于以宗教信仰为名,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之实的犯罪活动。另外,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基督教和天主教在民族地区的传播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现象也存在。根源于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在传入中国之初曾经与汉族文化发生过激烈的碰撞。因此,一些传教士开始在受汉族文化影响相对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传播。但在传教过程中不乏以分裂、分化、颠覆与破坏的非法渗透。西方的各种教会以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慈善事业为名,搞传教活动,他们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传播基督教,灌输西方所谓的“民主”、“自由”观念,煽动民族分裂,挑拨党群关系,动摇我党执政基础。[2]
一些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不能有效地处理好宗教问题。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和关键。但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状况却让人担忧。一些基层党组织处于瘫痪甚至解体状态。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的业务素质低下,对于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知晓不多,甚至无法分清楚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哪些是宗教问题,哪些是民族问题,哪些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这就会带来工作方法的简单粗暴。仅仅依靠自己的经验或感觉、喜好来处理问题;也有一些基层党组织官僚主义作风甚重,工作作风飞扬跋扈,对于农民的疾苦和心声漠然置之,听由发展;还有一些基层党组成员贪污腐化,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村群众的情感,损害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印象。相对于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成员的漠然甚至贪婪,一些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众却能时常用一些小恩小惠或者关爱去感化那些在生活中受了挫折的农民。以至于农民看不见基层党组织的存在,却能时时感受到神的“关爱”。农民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不能诉诸这个本该为他们提供温暖与依靠的大家庭,但在目睹或者遭遇了以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一系列境况之后,就掉头转向,涌向教堂或者寺庙,把希望寄托于神灵那里。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吸收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成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当今社会,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全体人民的热切愿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更需要文化建设来支撑、推进和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的文化建设。但是,农村基础施设和农民住房等硬件施设的焕然一新并不必然带来农民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积极开展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才是真正全面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乡风文明”的实践目标。
与汉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不同的是,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带有深刻的宗教烙印。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联为一体,民族道德规范中的一部分是由共同信仰的宗教道德规范演变而来,甚至宗教信仰成为民族认同的标志之一。宗教藉此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特殊的文化现象。可以说,宗教文化是少数民族文化心理中最深层的一个部分,是助推民族凝聚的因素之一。对于我国信仰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大部分少数民族来讲,大量的民族文化遗产如医药、舞蹈、音乐、绘画、雕塑等赖以宗教得以保存和传承,是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文化的基本功能在于满足人类的某些基本需求,它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生活习俗,对一些民族来说,宗教文化的作用尤其强大,它既满足个体的需要,又满足社会的需要,即是生理的,又是心理的。如伊斯兰教对于回族的作用就如此。可以说,伊斯兰教是我国回族形成的精神文化因素。在历史延续的过程中,伊斯兰教已经内化到回族人民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礼仪习惯以及各种物质载体和符号系统,成为该民族传统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宗教文化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教徒的精神生活中发挥着作用,而且对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产生影响,成为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社会的历史基础和人文资源。宗教的根基已深深植根于民族成员的意识当中,至今在农村仍生生不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也不可能用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促退其影响。对于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力量,明智的做法是应该正确的认识它,理智的对待它,把它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系统之内,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力量而不是阻碍因素。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不可能摆脱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必须立足于民族传统文化才可能开花结果。此外,中国宗教文化中的和而不同,多元一体、道德教化,积极向善等精神对于民族地区善良社会风气的形成能够起到助推作用。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吸收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积极成果。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调动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
胡锦涛指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力量。新农村建设的落脚点是造福农民群众,新农村建设也必须紧紧依靠农民群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民族地区的农民,他们是民族地区历史前进的推动者。
大多数宗教和宗教人士都是劝善戒恶、主持正义、倡导诚信的。他们在各自所联系的群众中有着特殊的威信和作用。宗教界人士在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大有作为,他们可以协助政府在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的语言,由他们向信教群众传达,有时可能要比村级领导干部传达更容易使得信众接受;同样的事情,由他们到信教群众中去组织开展,可能比村级干部去做效果更好。特别是当信众情绪激烈、矛盾趋于激化的时候,他们的安抚作用就更为明显。可以说,爱国宗教人士队伍是一支肩负特殊历史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众的桥梁纽带。民族地区的信教群众基数大、信教历史悠久、甚至具有全民族信仰宗教的特征。他们既是某宗教的信仰者,也是民族地区的成员,是民族地区农村的人口主体。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固然要依靠民族地区的干部统领全局,高瞻远瞩地部署各项事务,身体力行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是,包括信众在内的广大群众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力量所在。充分发扬信教群众的主体性与积极性,发动信教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提高自身生活水平,改变家乡面貌,使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拥护和参与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才能最终落到实处。从另一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新决策,是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是让小康社会也惠及广大农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民族地区的农村信众是我国的基本群众,他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与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只是信仰方面与非信众有所差别,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惠及者。
宗教信仰在民族地区的农村还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是重要的社会影响。这是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的语境。而现阶段民族地区宗教信仰及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尚有差距。新农村建设也要积极吸收和利用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之服务,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力量。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的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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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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